湘地税函[2005]106号
颁布时间:2005-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新晃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请示》(晃政[2005]5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单位税额(元 /M²) |
2.10 |
1.60 |
1.20 |
0.80 |
0.40 |
0.20 |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晃政[2005]5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县对兴隆镇、凉伞镇、扶罗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