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0]63号
颁布时间:1990-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区税务分局反映,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是否要征收城镇上地使用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所使用的土地仍属于乡村集体所有,不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对其是否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规定,对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后,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