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9]38号
颁布时间:1999-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第三条第(三)点的规定,转制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本市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申请单位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以上转制科研机构,是指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治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