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
颁布时间:1991-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地段 | 市区 | 市 区 | 市区 | 市区 | 市区 | 市区 | 市区 | 市区 | 崇明县金山卫石化城、堡镇地区,高桥、 安亭、桃浦 工业区,县 城,建制镇(不包括崇明县) |
等级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
适用税额(元) | 7.5 | 6.5 | 5.5 | 4.5 | 3.5 | 2.5 | 2 | 1 | 0.50 |
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
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地段 | 市区 | 市 区 | 市区 | 市区 | 市区 | 市区 | 市区 | 1984年以后从郊区划入市区的地区 | 崇明县金山卫石化城、堡镇地区,高桥、 安亭、桃浦 工业区,县 城,建制镇(不包括崇明县) |
等级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
适用税额(元) | 7.5 | 6.5 | 5.5 | 4.5 | 3.5 | 2.5 | 2 | 1 | 0.50 |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
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