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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税政二[1988]184号

颁布时间:1988-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沪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的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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