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235号
颁布时间:2004-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企业,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企业,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二)《困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损益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免税的审批时限
(一)按照集中审批原则,除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而纳税困难的企业,可随时申请外,其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地税局审批,同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三)省地税局接到下级机关的减免税初审意见后,按照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附件:困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