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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862号

颁布时间:1989-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8号《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公交总公司所属的人汽一公司、二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在1989年内给予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对人汽一公司、二公司、电车公司、公司机关、科研所、党校等六个实行财政大包干单位的其它生产、办公、生活等用地,考虑到今年政策性亏损等实际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公交总公司所属的长途汽车公司有关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4、对公交总公司所属的其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并分别由其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5、有关区县分局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贯彻落实。并于11月底前将1989年1—3季度已征税款(不含1988年11—12月份税款)按有关征免规定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其减免税申请个再另行批复。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反映给市局。

  1989年10月30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九十一项执行,同时全文废止《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一九八九年间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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