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442号
颁布时间:2005-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条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5]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粤地税函[2004]661号文第三条提到,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是指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扶持项目政策性文件。但考虑到广州市政府机构的特殊性,你市辖区内的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从宽掌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