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5]398号
颁布时间:1995-08-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1995年6月22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级、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