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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5]80号

颁布时间:1995-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一九九五年度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政策通知如下。各分局、县局要根据本文的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认真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由于税务机构分设,人员岗位和业务分工变化较大,为了保证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县局应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并搞好税法宣传。

  二、征收规定

  1、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郊区、县城、工矿区以及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拥有使用的土地,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除《暂行条例》所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以外,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对开征范围内的一些镇、村等企业用地,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征收使用税。

  2、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纳税登记

  (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使用税登记,各分局、县局应在一九九五年征收土地使用税时,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重新进行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时应如实填报“土地使用税纳登记表”,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

  (3)纳税人土地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县局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的等级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为依据。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南京市建成区土地等级为依据。

  4、纳税申报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觉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的,按全年应纳税额申报。

  (2)对分两次或按季缴纳的,纳税人每次申报均应按全年(实际)应纳税额申报,并填明本期应缴税额、前期已缴税额、未缴税额等。

  5、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1)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

  (2)应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

  (3)应纳税款额在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按季缴纳。

  三、有关政策

  1、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其生产、营业等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其生产、营业等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对宗教寺庙(寺、庙、宫观、教堂等)用来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其生产、营业等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对公园、名胜古迹用来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其生产、营业等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有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6、对于学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各类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用地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用地,能够明确划分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否则,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7、军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的用地,凡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军人服务社、军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含饭店、宾馆等)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武警部队的用地比照军队办理。

  8、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火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9、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车、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的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0、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绿化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等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3、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征免土地使用税。其它用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当地公安部门确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包括露天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6、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从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7、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8、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已使用或出租的商品房占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9、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以上各条政策,凡涉及免征或缓征的一律需经税务部门鉴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各分局、县局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征税记录资料填制以下各项报表。

  1、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汇总表(见附表一);

  2、城镇土地使用税统计表(见附表二);

  以上各项报表一式二份,分局留存一份,报市局税征三处一份。报送时间均为季度终了15日内。

  各分局、县局应做好资料积累工作,保管好企业填报的各种报表,对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土地使用权征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应规档管理。

  各分局、县局应在年终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报送市税局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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