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地[1989]129号
颁布时间:1989-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在划分土地等级、审批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反映出一些问题。有的对建制镇一律不征土地使用税;有的对同一地段内的工业、商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等等,都是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的。为了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现对土地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建制镇属于中央、省统一规定的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凡设在建制镇的单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已经确定建制镇不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即纠正。
二、同一地段内,不分工业,商业、服务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和生活用地,应执行同一税额标准,不能把工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单列出来,另定税额标准。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个人、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出申请,逐级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另外,对于县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审批,请各地、市抓紧进行,务于近期内结束,并同时抄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