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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安市化工总厂硫酸分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9]132号

颁布时间:1999-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六安市化工总厂要求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9]267号)收悉。鉴于六安市化工总厂硫酸分厂生产专用设备全部报废,分厂使用的土地也随其关闭而闲置不用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厂硫酸分厂在关闭期间闲置未用的土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但该厂如利用上述闲置的土地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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