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9]52号
颁布时间:1999-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1999]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黄山市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职能部门,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黄山风景区37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40年,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土地租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条“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的规定,该37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其土地使用权。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地价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据此,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