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二[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古浪县人民政府:
你县《古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设立的建制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古政发[2003]6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新建的裴家营、海子滩、泗水、黄羊川、定宁、黑松驿等六个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暂按每平方米年0.20元降低30%的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0.14元。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