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四字[1990]107号
颁布时间:1990-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思茅地区、大理、楚雄、怒江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盐矿企业的废渣场、排土场用地,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输卤沟(管)道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盐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云南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