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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湘黔和株六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范围的批复

湘财农税字[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怀化市财政局:

  你市溆浦县《关于收缴湘黔、株六铁路建设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1]第3号)规定:从1991年起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用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2号)也明确:“铁路建设项目中凡省人民政府已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站前用地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属省收取的部分减免。”因此,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包括湘黔、株六线在内的铁路均应按上述政策执行。具体免征范围包括:铁路线路以及规定两侧留用地、沿线车站用地(其中站前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免征70%)、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应征范围包括:配套设施如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生活后勤服务项目等占地;铁路建设引起的改道、取土、堆土等工程占地和其他部门拆迁占地;企业铁路专线占地;线路区域外的其它设施占地。

  湘黔、株六线是国家重点工程,对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要及时办理减免手续予以落实。对已批或实际占用耕地中属于应征部分,要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及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对纳税争议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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