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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89号

颁布时间:1998-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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