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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0]8号

颁布时间:2000-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办理报批、征免、解缴事项。各地不能擅自改变征收程序。

  二、统一规范《湖南省耕地占用纳税申报审批表》。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审批表。

  三、严格按纳税审批表填报说明逐级审核有关征免事项。在耕地占用税的报审过程中,各级必须各负其责,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核对有关政策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建立财政与国土、上级与下级征收机关核对机制和定期稽查制度。省财政厅将建立国土受理批地与办理耕地占用税事项微机动态核对机制,并逐月将批地和征税事项通过电子邮件传给各市州征收机关,同时对税源入库情况等进行定期分析与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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