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2]129号
颁布时间:2002-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常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的函》(常政函[2002]6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武陵区、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单位税额5.00 4.30 3.60 2.90 2.20 1.50 0.90 0.40(天/M2)
二、同意你市西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县城、建制镇标准四级征收,等级税额为每平方米1元。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常政函[2002]67号文件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