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2]101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征收范围的请示》(辰政[2002]2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10 1.60 1.20 0.80 0.40 0.20(元/M2)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辰政[2002]21号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