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179号

颁布时间:1998-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而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追征补缴。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