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四字[1990]63号
颁布时间:1990-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审批;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在征税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集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商品流通和集贸市场的发展,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四、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审批。
五、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于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原有场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重新恢复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专为企业自用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内、外、凡与社会公共用的铁路、公路占地,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税问题企业范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虽已利用,如在荒山上采石、取土以及采石、取土后的废墟地,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绿化用地、公园等应否征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鉴于我省部份企业厂内亦有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的实际情况,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企业厂区内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经当地税机关核实后,也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如何划分征免税问题对这类单位,应按其人员占经费的比例,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