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征管[1997]综字004号
颁布时间:1997-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分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上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财税[1996]政字第480号《关于调整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海口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现将海口地区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调整如下:
一类: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范围:博爱(南、北)路、新华(南、北)路、解放(东、西)路、中山路、大同路、龙华路、龙昆(南、北)路、金贸区、海府路、海秀路、秀英后路、和平(南、北)路、文明(西、中)路、得胜沙路、长提路、滨海大道(至世贸中心止)、海甸岛沿江(一、二、三)路、人民大道至(金海岸酒店止)、南航路、机场(东、西)路。
二类: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范围:市行政区居民点、其他街道、小巷、海甸岛沿江(四、五、六)路、疏港大道、秀英区(东到海口糖厂、西到海军驻地)、美舍河、白龙路、流水坡、文明东(从白龙路口起至流水流坡止)。
三类: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范围:永万工业区、西南工业区、金盘工业区、海口糖厂至浮陵水止、新埠岛等非工业用地。
四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50元。范围:长流镇、荣山、新海地区。
五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范围:西起新海地区至马村,东南起浮陵水至美兰机场。
六类:每平方米年税额0.60元。范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