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4]144号
颁布时间:2004-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040号)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并请各地将在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