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地税函[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3-06 10:39:47.000 发文单位: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行政区划的通知》(芜政秘〔2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原芜湖县火龙岗镇、清水镇、荆山镇和原繁昌县三山镇、峨桥镇划入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以沿芜南路(北至回然园)、芜屯路(西至永安桥)、芜繁路(北至漳河)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上述五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暂定为四等土地,适用等级税额为2元/平方米。划入市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暂定为五等土地,适用等级税额为1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