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一[1995]88号
颁布时间:1995-05-22 10:25:5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码头与露天堆货场等用地难以区分,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调查,现明确如下:
一、对伸入水中的码头,应从伸入水中部分开始算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岸边码头(顺岸码头)可按码头吊车臂伸展最大长度计算,对吊车臂伸展长度内的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其以外部分,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港口内的铁路专用线占地,不论产权归属均应从进入港区开始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