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文[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7-27 14:12:23.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景府函[200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一类地段
1.东至皖赣铁路线(新桥—火车站);
2.南起浙江路(沿江东路与浙江路交汇处—火车站);
3.西起沿江东路(斗富弄—沿江东路与浙江路交汇处);
4.北由沿江东路与斗富弄交汇处——斗富弄—风景路—莲社北路—珠山东路—新桥。
在此区域内(含上述路段临街两侧)为市区一类。
(二)二类地段
1.东至黄泥头的市耐火器材厂;
2.南由吕蒙大桥向东沿昌江河—南河至黄泥头;
3.西由紫晶路—西山路—龙井路—兴国路—吕蒙大桥(含整个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北由市耐火器材厂向西沿地方铁路线至新桥,再由新桥向北沿皖赣铁路线至昌江大道,沿昌江大道—迎宾大道至紫晶路(含景德镇中国陶瓷城)。
在此区域内,剔除上述市区一类区域(含上述路段临街两侧)为市区二类。
(三)三类地段在市区规划范围内,除一类、二类以外区域,以及建制镇、工矿区,均属市区三类。
二、税额标准:
一类地段:5元/平方米。年
二类地段:4元/平方米。年
三类地段:3元/平方米。年
对因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税负,分三年到位。即:对土地等级变化而增加的部分税负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到位;对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税负,2007年7月1日前到位50%,2008年7月1日前全部到位。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