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7]63号
颁布时间:2007-11-26 09:09:4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沪府发[2007]4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公布如下:
一、一级区域适用范围
(一)由外滩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外滩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围成的区域。
(三)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段)、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段)沿线两侧。
二、二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级区域。
(一)由北外滩黄浦江沿线—公平路—东大名路—新建路—东长治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斜土路—宛平南路—肇家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围成的区域。
(三)由陆家嘴黄浦江沿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沿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三、三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二级区域。
(一)由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仙霞西路(规划段)——虹桥机场外边界—沪青平公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A20)—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高科中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三级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
(一)长江口岸线—浦东国际机场边界—南汇区北界—周祝公路—沪南公路—杭塘路—奉贤区北界—黄浦江岸线(向西)—莘奉金高速(A4)—大亭公路(A30)—沪杭公路—沪杭公路规划线(沪杭公路至大叶公路段)—大叶公路—沪杭公路—黄浦江岸线(包括竖潦泾—横潦泾—斜塘—泖河)—松江区西界—华田泾—西大盈港—青浦区北界—嘉定区西界—郭泽塘—盐铁塘—娄塘河—蒲华塘—墅沟水闸—宝山区西界—陶浜(向东)—沪太路—月罗公路—蕴川路—老蕴川路—上海石洞口煤气厂厂区路—月浦镇北界—长江口岸线。
(二)金山区石化街道地区、朱泾镇(除原来新农镇地区),朱家角镇、惠南镇。
五、五级区域适用范围
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区上述等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六、六级区域适用范围
崇明县全部区域。
本通知自2007纳税年度起施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