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5]61号
颁布时间:2005-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资源税改革专题调查的通知》(财办税〔2005〕32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资源税改革的调研工作。现将开展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地区资源及有关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客观地分析计税依据等问题,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提出资源税改革的有关建议。
二、没有应税资源品目的地区可就资源税制加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三、此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你局接到通知后抓紧开展工作,并在2005年10月13日前完成调研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法规税政处)。
联系人及电话:吴晓青 0771-5331691,5331692(传真)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资源税改革专题调研提纲
一、本地区资源的总体情况
(一)主要资源的种类、储量,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等基本情况。
(二)对资源开采企业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批和管理程序、管理规定等情况。
(三)对回采率的控制管理现状及有关规定。
二、本地区资源企业的具体情况
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开采优势资源品目(2至3种)的典型企业(1至2个)进行调研。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1994和2004两年的资源开采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等指标。
(二)企业的税负情况,包括2004年缴纳各种税、费(基金)情况、总体税负和资源税税负等。
(三)企业开采情况,包括资源储量、企业设计回采率与实际回采率等相关情况。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建议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改革思路。分析比较以销售收入计征、结合回采率并按储量计征资源税两种方法的利弊,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如税基、税率、计税价格(自产自用部分)如何确定等。
(二)根据本地区资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资源税的合理税负区间。
(三)对资源税制改革的其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