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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

桂财税[2005]55号

颁布时间:2005-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财办税〔2005〕2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财政、地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就当地的资源条件、资源开采条件、资源开采成本、销售利润率及税负等情况进行调查后,提出税额调整意见。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 ○ ○ 五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近一段时期,一些地区来文要求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执行标准。按照资源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可以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现就规范报送有关文件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政、地税部门应密切合作,进行调查研究,共同完成报送工作。

  二、报送资源税调整建议需请示当地政府同意,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报送要求调整税额标准的文件应如实反映应税矿产品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及价格、成本、销售利润率、税负等情况(详见附表),并提出本地区对该产品税额标准的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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