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04]63号
颁布时间:2004-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闽政文[2004]54
号)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
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
限调整,于2005年1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