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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0号

颁布时间:2005-09-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新的税额标准能够顺利执行。

  二、各局要对辖区内天然气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掌握和划定20005年7月1日前后天然气的开采、销售、使用情况,督促纳税人对7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情况进行重新申报,并于9月底前把应补征的税款补征入库。

  三、比照财政部新的税额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5元。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附件: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吨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吨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吨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吨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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