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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批复的通知[废止]

川地税发[2001]30号

颁布时间:2001-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成都、绵阳、德阳、遂宁、内江、自贡、泸州、南充、广安、宜宾、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财税[20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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