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04]146号
颁布时间:2004-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地区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硅矿石、天然沥青矿、泥炭等三品目开征资源税。其中,硅矿石按10元/吨征收;天然沥青矿按15元/吨征收;泥炭按5元/立方米征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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