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03]49号
颁布时间:2003-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