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122号
颁布时间:2000-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利用江河河沙作原材料生产建材及其它用途,具有清淤利废,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我局曾以渝地税发[1999]369号文件通知免征资源税,对免征口径各地掌握不一,现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凡利用江河河沙,不分用途,在2003年前暂免征资源税。
二、执行日期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凡以前执行不一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