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2]411号
颁布时间:2002-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县反映,要求对辉绿岩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目税率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有关地质资料的介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答复,现对辉绿岩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辉绿岩质地非常坚硬结实,常做碎石开采,名为暗色岩,在商业上称为"黑色花岗岩",可用作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从地质学岩石分类看,辉绿岩与花岗岩同属岩浆岩岩类;分石石材分类看,辉绿岩与花岗岩均属花岗岩石石材。辉绿岸与花岗岩是同一类矿石,其资源税适用的税目税率与花岗岩相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花岗岩税率为3元/吨。因此,辉绿岩资源税的适用税率为3元/吨。各地地税部门应按此税率依法做好辉绿岩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