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5]36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并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玻璃用砂、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页岩、砂岩、方解石、芒硝、磷矿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各税目的税额如下:
(一)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1.2元/吨;
(二)玻璃用砂:3元/吨;
(三)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1元/吨;
(四)页岩:1元/吨;
(五)砂岩:1元/吨;
(六)方解石:3元/吨;
(七)芒硝:1元/吨;
(八)磷矿:3元/吨。
二、调整粘土、花岗石和大理石的资源税税额。各税目的税额如下:
(一)粘土:
1、制砖用粘土:2元/吨;
2、其他粘土(指非制砖用的各类黄土和其他土质的粘土):0.5元/吨。
(二)花岗石、大理石:5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