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东营、济南、淄博、潍坊、德州、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资源税征收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在我省境内开采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均应当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由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今后新成立的胜利油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关市地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