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3]107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