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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198号

颁布时间:2000-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杭州武林支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蓄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本金(人民币、外币)、利息(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最迟可延迟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

  二、各国有独资、股份制银行及邮政储汇局在总行、邮政储汇总局未统一全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前,可先在全省范围统一利息清单。

  三、农村信用社(包括已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各储蓄机构统一使用储蓄存款利息清单问题,由省信用合作协会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四、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完税凭证)统一格式由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下文规定。

  五、各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将所属市、县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开展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上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内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对此文的贯彻由当地市、县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2000年7月27日 国税发[20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

  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体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使用内容、格式、联次、字体、颜色及纸张规格均完全统一的利息清单;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统一规范一省内的利息清单,再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全系统的利息清单。其他储蓄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地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过渡期间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希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并于2000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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