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233号

颁布时间:2000-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7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结合本地区二、三季度上报情况,对照总局文件要求,找出问题,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报表》)汇总上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对应关系合理,填报项目齐全、报送及时。

  二、关于报送时间。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汇总后的《报表》通过省局广域网上传到省局FTP服务器(FTP//80.16.16.1“利息税”目录下),各市地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为“××市第××季度利息税报告表.XLS”。各县(市)局上报市地局时间及传送办法由各市地局自行决定。

  三、按总局文件要求,《报表》应填报扣缴义务人季度所属月份实际申报数据,如三季度报表应填报7、8、9月份的申报数。如本季度扣缴利息税数与其实际入库数不符,上报时应说明原因。

  从2001年一季度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报情况,将作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考核评比内容之一。从上报时间是否及时、数据填报是否完整、准确、对应关系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国税函[20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份,各地首次上报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从已报报表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符合总局的要求,但有一些地区填报质量不够理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的使用和参考价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报送不及时,有的地区至今未报;二是有关数字不准确,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三是数据填报不完整,有的栏目未填。为了进一步提高报表的填报质量,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填报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项目齐全、报送及时。

  二、必须通过总局广域网传送报表。各地不得采用邮递或传真方式报送报表,应建立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信息中心邮箱将报表传送到总局,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为“××省(自治区、市)利息税报告表.XLS”。

  三、报表应填报扣缴义务人季度所属月份实际申报数据,如三季度报表应填报7、8、9月份的申报数。

  四、报表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