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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不适用本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依照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6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京人发[1997]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企业需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11家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即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其养老保险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劳动部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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