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1] 90号
颁布时间:2001-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天津、湖北等 6个省市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前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并作了通报。省局要求各单位结合我省具体实际,认真进行检查对照,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或整改。
总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自行增加费用扣除。
(二)违反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补贴)医疗补贴,每月按一定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对购买商品房支付的购房款(含贷款)在60个月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四)扩大年薪制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以及对科研人员从本单位取得的从技术转让和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纯收入中提取的奖励收入,比照年薪制征税。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超越权限,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的费用外,并适用附加费用的减除规定。
2、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给予税前扣除。
3、凡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部门,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六)对取得偶然所得在 100元以下(包括100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航空公司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主要表现为对飞行补贴单独按5%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包干费单独按8%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质量不高,对工资表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和征管。此外,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还比较薄弱。
(三)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进行预缴。
(四)上市公司分配应征税的派红送股未予征税。
(五)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基层税务局未及时检查纠正。表现为:
1、税前多扣除费用。年终奖金未作一次性奖金计算,同时再次扣除了费用。
2、应纳税款申报不足。
3、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错误。单个职工发生的业务津贴和补贴未计入应税所得征税。奖金按人平计算税款,不能正确反映每个人的应税所得。
(六)纳税申报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按月申报,有的按季申报,个别的一年申报一次,税款延期入库。
(七)报表使用不规范。没有使用代扣代缴报告表。
(八)扣缴申报表填写不规范,不少项目未填数据。有些单位的申报表只填写了税额一项。没有法人签名盖章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企业甚至连财务主管的签名盖章也没有。
各地应将检查整改情况及时向省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