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7]182号
颁布时间:1997-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4日,湘地税函[1997]182 号复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职工集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烟财[1997]31 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集资利息收入应依全额按20 %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调查,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息,即使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后,其集资利息仍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同时,烟草行业职工个人收入较高,完全有能力负担个人所得税。鉴于此,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请你局做好所属企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工作,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