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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颁布时间:2005-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买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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