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8]41号
颁布时间:1998-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
标 准 |
规定文号 |
独生子女补砧 |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
市政府( 91)17号令 |
托儿补助费 |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
京财行( 94)2080号 |
外埠差旅费津贴 |
一般地区 20元/天,特殊地区 30元/天 |
京财行( 95)1399号 |
市内误餐补贴 |
3元2角/餐 |
京财行( 94)2082号 |
家属副食补贴 |
汉族7元5角/月 回族9元/月 |
京政发( 85)77号 |
煤火费补贴 |
120元/年 |
京财行( 96)2398号 |
补贴、津贴名称 |
标 准 |
规定文号 |
奶费补贴 |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
( 86)财行字770号 |
政府特殊津贴 |
100元/月 |
京税五字(91)573号 |
科学院士津贴 |
200元/月 |
国税发(94)118号 |
电话费补贴 |
省部级110元/月 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
国管财字(97)199号 |
养老保险基金 |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 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 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 交存 |
市政府(96)1号令 京人发(97)45号 |
大病统筹基金 |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 工资1%交存 |
市政府(95)6号令 |
失业保险基金 |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
市政府(94)7号令 |
住房公基金 |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 的5%—10%交存(95年为5%,到 2000年逐年增至l0%) |
京政发(92)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