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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41号

颁布时间:1998-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标 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 91)17号令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京财行( 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 20元/天,特殊地区

30元/天

京财行( 95)1399号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 94)2082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角/月

回族9元/月

京政发( 85)77号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 96)2398号

 
 
 

补贴、津贴名称

标 准

规定文号

奶费补贴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 86)财行字770号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贴

省部级110元/月

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

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

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

交存

市政府(96)1号令

京人发(97)45号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

工资1%交存

市政府(95)6号令

失业保险基金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市政府(94)7号令

住房公基金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

的5%—10%交存(95年为5%,到

2000年逐年增至l0%)

京政发(9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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