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处于危难之际、急需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