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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个[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在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578号)过程中,各区、县局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和征管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对建筑安装业承包人的确认:对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变更营业执照或在某单位,能否提供协议(合同)的,均应确认为承包人。对确认属于个人承包的,均应实行定率征收。

  二、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人按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非承包人员取得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外地进京建筑安装队,没有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登记的,按照个人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以施工地点所在区、县,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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