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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113号

颁布时间:2000-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ΟΟΟ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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